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甲,绰号“魏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4********,彝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楚雄州大姚县),住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乡**村委**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8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0月2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镇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候某(另处)带领魏某甲到绿春县**山找唐某某讨债,唐某某还不了款,候某、魏某甲采用尾随纠缠的方式逼迫唐某某还款,并跟随唐某某到勐腊县**镇,逼迫唐某某出售木材。纠缠十余天后,候某先离开。魏某甲与被害人唐某某协商,被害人唐某某答应收到预付款后,支付给魏某甲一定报酬,魏某甲便留下纠缠数天。2018年2月14日,被害人唐某某出售木材的预付款刚到自己的银行账户,魏某甲要求被害人唐某某拿出人民币29000元给魏某甲,魏某甲携款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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