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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甲盗窃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甲和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C6****的白色力帆面包车,到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旁边烤焦厂废弃家属房红砖房内,将被害人田某某养殖的24只本地鹅、5只本地火鸭(憨包鸭)、3只本地三黄母鸡、4只本地三黄公鸡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田某某被盗窃的上述家禽共计价值3191元。

2020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魏某甲对被害人田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魏某甲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赃物现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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