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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8221996********,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组**号,住北京市平谷区**街**胡同**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6日被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公安局挂兰峪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魏某甲于2019年6月27日,在北京市平谷区北斜街一出租房内,分三次将被害人某某甲微信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人民币共计29800元盗走

本院认为,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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