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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甲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荷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29231958********,汉族,高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现住株洲市荷塘区**栋**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30日、1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29日、1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7日,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株洲市公安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上半年毛某某(已起诉)与株洲市荷塘区**旧铁桶清洗服务部老板魏某甲结识,随后毛某某私自将株洲**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聚醚(220、330)原料废桶以12至18元的价格交给株洲市荷塘区**旧铁桶清洗服务部整形清洗,并对整形清洗后废桶进行回收使用,根据毛某某提供的账本,2015年3月4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共交给魏某甲16125个聚醚(220、330)原料废桶进行清洗整形,约290250KG。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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