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61********,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户口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农民,住该村;2019年6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10时许,魏某甲与哥哥魏某乙在**乡**村**屯道上相遇,二人因家中老人土地问题发生口角,相互撕打在一起,在撕打过程魏某甲将魏某乙头、面部打伤。经齐齐哈尔市甘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魏某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公安机关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因魏某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定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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