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街**村**组,从事劳务分包工作。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经审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经征询被不起诉人意见,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起,被不起诉人魏某甲即在西安市长安区太乙街办从事太乙宫新农村社区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工程,其先后从承包方何某某、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总公司、鑫昌德项目部处承接了部分水电安装、室外排水管道、消防管网等工程的分包工作,期间2017年7月,工程发包方鑫昌德项目部向被不起诉人魏某甲转款18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劳务费,被不起诉人魏某甲将其中的四万元取出用于偿还自己购车时从表姐裴某某处的借款。此后至2018年底,该魏以发包方未向其结算工程劳务费为由,违反相关规定,拖欠刘某某、吴某某、田某某等18人劳动报酬共计813508.5元。2019年3月6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下发《长人社监令字[2019]第T018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魏某甲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后,魏某甲仍未支付拖欠的18人工资。2019年5月6日公安长安分局将魏某甲刑事拘留。后魏某甲家属全部结清了18名工人的拖欠工资,取得了18名工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西安市长安区人力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相关工程承包合同、结算证明、证人证言、工程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魏某甲涉嫌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魏某甲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甲在承揽工程期间以甲方未及时结算为由,拖欠工人工资,自己却用部分工程款清偿自己购车时的账务,属“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情形,且魏某甲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筹措资金,在审查起诉前将拖欠的十八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全部清偿支付,属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着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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