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甲饮酒后驾驶陕A****1号保时捷牌越野车,沿本市太白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白南路与光华路十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从魏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01.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现场查获照片、呼吸检测报告、代驾记录等;
2. 被不起诉人魏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3.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 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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