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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甲偷越国边境案)_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佤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身份证件,缅甸佤邦勐冒县栋玛区**乡人,系缅甸佤邦勐冒县栋玛区**乡二排民兵副排长,缅甸佤邦勐冒县栋玛区**乡**村**组。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7日因患有乙型病毒肝炎(大三阳),具有较强传染性,不具备羁押条件,被依法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西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第二次退回西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西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3日,缅甸佤邦勐冒县栋玛区**乡村民尼某甲(真实身份不详)因其弟媳魏某乙离家外出去向不明。于是尼某甲请犯罪嫌疑人魏某甲帮忙寻找魏某乙的下落2019年7月14日凌晨,魏某甲带领缅甸佤邦勐冒县栋玛区**乡村的民兵岩某某、尼某乙、尼某丙、晒某某到缅甸佤邦永来寻找魏某乙,在缅甸佤邦永来没有寻找到魏某乙后,魏某甲一行五人又从缅甸永来前往西盟县新厂镇永广村寻找魏某乙。2019年7月14日7时30分许,魏某甲和岩某某、尼某乙、尼某丙、晒某某从缅甸境外走小路非法入境到西盟县新厂镇永广村六组寻找魏某乙时被西盟县公安局新厂边境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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