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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非法采矿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二部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26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日补查重报。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苏某某自2017年3月份至2017年7月份,在伊金霍洛旗**镇**村**社伙同魏某某、高某某等人非法开采原煤1300余吨,其中将开采的原煤分别销售给梁某某250余吨,实际销售价值55000余元、白某某300余吨,实际销售价值81820元、给王某某是以顶账的方式出售了161.2吨,实际顶账价值45000元,出售给部分零散客户共计约300余吨,实际出售价值45000余元,且现场剩余堆放非法开采原煤273.13吨,通过伊金霍洛旗物价认定局认定,堆放原煤价值为每吨200元,堆放原煤实际价值为54626元;综上所述,苏某某等人共计开采原煤1284.33余吨,共计实际价值为28144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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