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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98********,汉族,大学文化,**大学学生,住上海市虹口区****号。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闲鱼”平台发布出售象牙圈等二手物品信息,后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袁某某出售该制品,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至南京市建某某,后袁某某向建邺公安分局南湖派出所报案并上交该制品。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该制品系象牙制品。

2020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学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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