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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非法经营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魏某某,男,1991年****日生,居民身份号码440509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房,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张某某,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6月1日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有委托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对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查,2020年7月29日一次重报;2020年8月26日第二次退查,2020年9月24日二次重报,2020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天)。

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于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间,利用微信从同案人方某某(已被判决)处购进万宝路牌IQOS加热不燃烧电子烟共402299元,后在汕头市金平区**园**栋**油漆商行及揭阳市**商品城**铺面的“****馆”服装店贩卖,非法牟利9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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