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31994********,汉族,文化程度专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花园**区**号楼**室(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大街**号**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闲鱼”网络平台发布销售信息,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平胸龟(又称鹰嘴龟)出售给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并将平胸龟以快递邮寄至杭州市西湖区古荡新村西**幢**单元**室罗某某处。后该平胸龟被公安机关查获,并送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管理中心保护。经鉴定,平胸龟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I,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比较喜欢饲养乌龟,知道鹰嘴龟是保护动物。2019年10月25日,其在百度贴吧里看到求购信息,就和对方微信联系,通过在闲鱼发布商品,对方拍下后邮寄的方式,以600元价格卖给杭州龟友,收货人姓名为罗某某。
2.同案犯罗某某的供述,证明2019年10月,其在百度贴吧上看见有人出售鹰嘴龟,其联系对方微信“蜜某某”(账号wei****),对方发其一个闲鱼APP链接,其用支付宝支付了600元,后对方将鹰嘴龟邮寄到其家里。
3.手机截图照片,证明2019年10月25日罗某某向“蜜某某”(魏某某微信)联系购买鹰嘴龟,向“特某某”(魏某某支付宝)账号转账600元,收获人显示罗某某,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古荡新村西**幢**单元**室。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物证照片、搜查视频,证明2019年11月26日民警在古荡新村西**幢**单元**室查获鹰嘴龟一只、红腿陆龟一只,同时扣押罗某某白色小米手机一部。2019年12月7日民警从魏某某处扣押苹果7plus手机一部。
5.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单,证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红腿陆龟、鹰嘴龟移送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管理中心保护。
6.物证鉴定书,证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查获的鹰嘴龟为平胸龟科,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并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7.抓获经过,证明魏某某系被动归案,无自首情节。
8.户籍证明,证明魏某某的身份信息,系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第一,被非法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仅一只,未达情节严重;第二,涉案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存活,被公安机关收缴后送妥善保护;第三,魏某某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第四,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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