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6年以来,杨某某将MS福袋理财引进临沂市场,后伙同高某某(在逃)、朱某某(在逃),在兰山**国际租赁2922室作为办公室,通过MS公司召开推荐会讲课及利用投影机播放视频课,宣传在上海福袋汇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和澳大利亚MS国际外汇交易平台进行投资外汇,获取高额回报、推荐他人返还高额奖励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期间,又先后分别发展了多名主要成员,其中王某某伙同魏某某等人为获取高额奖励,又在兰山区**国际7楼租赁708室、709室作为办公室,采取同样的宣传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截止目前,已接到报案187人,根据报案材料统计,投资金额共达30389500元,损失金额共达26827386.8元。
2017年年底,魏某某将王某某办公室内用于MS福袋理财的台式电脑及宣传投影机等物品拉走藏匿于自家储藏室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非法吸收存款活动中所起作用不清,因此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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