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巷**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17日至同年9月30日)、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1月2日)。
邢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系陈某某丈夫),自2018年8月份以来,在明知肉毒素系假药的情况下,且没有售卖药品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出租车或者快递形式(快递个人信息系虚假信息)帮助陈某某收货、发货,主要涉及肉毒素、红溶脂、小脸针等假冒药品和大量玻尿酸,并供述称未见这些实物上有国内生产批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邢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新的药品管理办法,进口没有批号的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但其货物来源目前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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