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26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身份证号码3311251991********,汉族,大专文化,包工程,现住地云和县***街道******村**号。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云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份期间被害人叶某某在澳门赌博欠下王某甲170万元。后2018年5月份期间,叶某某在澳门赌博欠金某某700万元港币。叶某某无力偿还赌债。金某某指使林某某、周某某二人前往上海向叶某某催讨债务,并要求叶某某提供二人在上海的生活费用共计5万元余元。期间二人多次带叶某某前往上海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偿还740万元欠款。但是因为叶某某已经申领结婚证,需要夫妻双方签字,故并未申请到贷款。
后王某甲、金某某叫叶某某到云和找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写借条,王某甲并让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帮其进行银行走账,将该笔740万元赌资合法化。魏某某明知叶某某欠王某甲赌债,仍然让张某某、王某乙(均另行处理)帮忙,作为出借人分别让叶某某写给张某某260万元、王某乙480万元借条,并在借条上要求将该钱汇入项某某的账户,进行银行走资金流水。叶某某并未获得该笔借款资金。王某乙明知叶某某向其借款实为将叶某某在澳门赌博欠王某甲赌债合法化,仍然将该笔借款起诉到云和县人民法院,并向法院申请将叶某某名下的房产进行保全,以期通过法院起诉胜诉后,让法院将叶某某名下房产进行拍卖,获取该笔740万元的借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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