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公二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柴河林业局双桥地区**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某甲到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的仓库送货,相互认识后,于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1日期间,在没有取得河南**木业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下,受邓某某的委托,某甲利用自己在昆明市西山区**镇**工业园区的云南**木制品加工有限公司,组织金某乙、李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等人生产河南**木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康多”牌木地板,“康多”牌木地板做好之后,送到昆明市官渡区**村一包装厂邓某某租用的仓库内。2019年1月1日,公安民警将魏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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