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曾用名蒲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19年6月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及董某某、柴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楚某某分别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至3月2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伙同董某某、柴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楚某某(均另案处理)故意将文化大厦**楼空房内暖气水阀打开又在空房内用电钻打孔多处,致使**楼漏水到**楼**银行造成**银行多间办公室屋顶塌陷、走廊、监控设备及室内装修设施损坏并影响**银行正常营业。经鉴定,**银行办公室、监控设备等损失为37300元;受水淹后影响到**银行正常业务的客户流失等损失为582700元。2019年3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魏某某等六人自首。破案后,双方己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魏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和被害人协商民事赔偿事宜并己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