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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古田县**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上午9时,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古田县体育馆广场,盗走被害人刘某某随身携带的单肩包内人民币559元,后被当场抓获,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残疾人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无前科劣迹、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且系智力残疾类四级残疾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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