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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某检刑二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湖北省谷城县******组。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22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决定第一次将本案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5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第二次退回该局补充侦查,2019年7月4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经预谋,窜至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丰电子A栋216宿舍,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余肖某某放于床上的一部三星手机和钱包,钱包内有现金670余元,并通过修改被害人微信和支付宝的密码,用被害人手机转走微信和支付宝内3840.3元用于赌博,支付宝滴滴打车消费61.19元。经鉴定,该手机的价格为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认定的魏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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