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现住**镇***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为打烧柴,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局新胜林场施业区11林班2小班内,使用手锯将林地内的风倒木下成树木件子,使用三轮车拉回家中,劈成烧柴柈子,共计9丈。经白山市江源区发展与改革局鉴定价值为人民币贰仟伍佰贰拾元整(2,5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手锯一把,由办案机关解除扣押,自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自诉。
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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