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印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性别: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5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路**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8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5月1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多次到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快速通道**隧道项目部工地,趁工地无人看管之机,将工地内堆放的电机、钻机配件及废铁等材料盗走,存放在自己家猪圈后藏匿。后于2019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继续到该工地内盗窃时,被工地工作人员黄某某等人现场抓获,同时在魏某某家中猪圈后发现该工地被盗相关材料。经清点和过磅,被盗的电机、钻机配件及废铁等材料约1.2吨。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机、钻机配件及废铁等材料共计价值人民币198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已退回所盗电机、钻机配件及废铁,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具有坦白、刑事和解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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