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济南**有限公司保洁员,现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指控:2019年5月1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青岛火车站东进站厅安检时,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安检仪上的黑色背包(内有人民币1200元、韩币18万元以及香烟、首饰一宗)窃走。后经民警工作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传唤至青岛站派出所,从其携带的背包内提取上述被盗物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准备乘坐G318次列车到滕州东站,在青岛火车站东进站厅安检时,因着急赶火车,将自己携带的黑色背包遗忘在安检仪处,后在返回安检仪拿包时,误将与其背包相似的被害人的黑色背包拿走,并随后将该背包放在了自己随身携带的行李包内。过了几分钟,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又返回安检仪处将自己遗忘的背包从安检人员处领走。在列车行驶至曲阜东附近时,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找到列车员,告知其自己错拿了别人的背包,让列车员交还青岛站,列车长表示让其自己交还失主。
2019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返还了被害人背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丢失的黑色背包以及包内物品(照片);2.书证:收到条、中国人民银行汇率中间价公告;3.证人证言:证人仲某某、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青岛火车站进站厅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
本院认为,魏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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