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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九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曾用名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2********,汉族, 安徽省**县人,初中文化,海南******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口市**区**路**号***幢***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 2019年5月6日被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澄迈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被不起人魏某某与林某某签订购买凤凰树协议书,向林某某购买其位于澄迈县境内的***农场***坡约300株凤凰树。2019年4月5日起,魏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王某某、叶某某等人到现场采取连根带土并用黑网打包的方式采挖凤凰树,并运输到海口市***公园内种植。被采挖后移植在海口市***公园的200株凤凰树仍然存活且长势良好。经鉴定:被移栽的林木为凤凰木,共200株(无幼树),立木蓄积量23.033立方米。2019年5月6日,魏某某主动到澄迈县森林公安局投案。6月17日,魏某某已种植的190多株槟榔树,经澄迈县林业局验收,造林合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上述采挖移植凤凰木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何集顺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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