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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19〕545号

被不起诉魏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系32032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系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庄**号,现住址系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路**。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11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社区联盟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十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栋**座****室,主营业务是区块链互联网广告推广,被害人黄某某和胡某某系该联盟的负责人,刘某某(另案不起诉)系*****社区联盟的员工,汪某某(另案不起诉)系刘某某的朋友。刘某某因工资奖励问题与黄某某产生纠纷,2018年8月21日中午,汪某某出于朋友义气,便向刘某某提出陪同刘某某去*****社区联盟找黄某某谈判索要奖励,汪某某随后联系了宋某某(另案不起诉),宋某某找了自己的朋友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和另一名陌生男子(身份信息不详)共同前往。

2018年8月21日14时许,刘某某和汪某某、宋某某、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等四人来到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栋****室*****社区联盟的办公场所,向黄某某和胡某某强行索要其认为在任职期间应得的500万TOKEN虚拟货币(或价值相等的三百万元人民币)。双方在黄某某办公室内商谈未果后,刘某某带领汪某某等四人来到公共办公区域,要求在场员工全部停止手上的工作,然后向在场员工宣称黄某某欠了其500万TOKEN虚拟货币。随后,刘某某和汪某某等四人回到黄某某的办公室继续协商,并且以尾随和守住门口等方式防止黄某某中途离开。

至当日18时许,双方协商仍然没有达成一致,黄某某停止继续协商,在准备下班离开办公室时遭到了宋某某和魏某某的阻拦和殴打,胡某某听到黄某某呼救后,带领其他员工进入黄某某的办公室,也遭到魏某某的阻拦和殴打。在场的员工报警后,宋某某、魏某某等人逃离现场。魏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和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目前双方已经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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