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潘健欢、李芷晴,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路某因生意上欠了李某的40000元人民币货款,李某就叫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帮其向路某收回贷款。2016年11月18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伙同他人开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路**小区**号路某经营的**电子有限公司,强行搬走了224箱不同型号的山水牌音响、一台惠普打印机,一部佳能牌单反800D相机、五台组装电脑后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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