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1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湖南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石门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石门县**街道***社区刘某某家中吃晚饭时,喝了三瓶500毫升装的哈尔滨啤酒和一瓶330毫升装的甜酒。散席后,魏某某驾驶牌号为湘******小型普通客车沿石门县**路由北向南行驶,21时52分许,当车行驶到石门县**路***附近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9mg/100ml;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2.9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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