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现住天门市拖市**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2月9日至3月6日、2020年4月21日至5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1月21日至2月10日、2020年4月7日至4月21日、2020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天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年中,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要求受害人刘某某在拖市镇郧西村进行土地回填项目时一并回填其在施工规划图纸外的6亩地,并威胁如不回填自己提出的6亩地,将阻扰刘某某施工。2017年10月30日刘某某为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汇给魏某某人民币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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