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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武汉市**装饰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镇**村**,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与本市武昌区**园**栋**单元**室房东杨某某、胡某在租房问题上产生纠纷,遂从网上购买红色油漆、水泥等物品,于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分两次进入上述房屋,用油漆涂抹房内墙面、衣柜、家具,用水泥涂抹马桶等方式,造成该房屋墙面、地板、家具等物品损毁。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9252元。

魏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魏某某已对胡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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