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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89********,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2020年1月16日,因故意伤害违法行为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麻城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取保侯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龙池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1时30分许,被害人邹某某到其务工的麻城市将军路小郡肝串串香火锅店讨要工资时,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与其发生了争执,随后魏某某双手用力将其推倒在地,致使邹某某摔伤致右肩关节脱位。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赔偿受害人邹某某3.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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