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乡**村**号,住址同户籍地。2013年7月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被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由济南铁路公安处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由我院决定,并由济南铁路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男,51岁,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街道**号),在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曲阜站货场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徐某某先动手打魏某某后双方互殴,后魏某某持空心砖砸伤徐某某,造成其双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髋部皮肤挫伤及左肘部皮肤擦伤。经曲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伤二级及轻微伤。
2020年7月30日,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11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魏某某对徐某某已赔偿到位。
曲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证明被害人伤情,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情节,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谅解书证明双方已达成和解,赔偿到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双方和解等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空心砖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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