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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某检一部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章某区**街道**村**巷**号,现住章某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2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庆,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8日22时,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应朋友于某某之约,至章某区**路**村“**饭店”内与孙某某及韩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王某某等人在一起吃饭喝酒。饮酒过量后因散场回不回家的问题,魏某某与孙某某、韩某某发生口角,孙某某、韩某某便在饭店大厅巴掌拳头殴打魏某某,后被王某某等人拉开。孙某某、韩某某离开后,王某某、魏某某便进了卫生间,当魏某某在卫生间区域等待王某某之际,孙某某二次返回找寻王某某,看见魏某某后又巴掌拳头殴打魏某某,随后离开卫生间至饭店大厅拿了一个酒瓶,在持酒瓶进入卫生间时被魏某某持刀砍伤面部。看到孙某某在卫生间和魏某某发生冲突后,韩某某返回现场进入卫生间殴打魏某某,后返回饭店大厅二人共同持酒瓶、塑料板凳再次殴打魏某某。经法医鉴定,孙某某面部损伤为轻伤一级;魏某某面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魏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公安机关未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章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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