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国****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号。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7月4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以来,在北京市丰台区**花园北京国****科技有限公司内,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伙同曹某某(不起诉)、秦某某(不起诉),向他人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获利8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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