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镇**村**号,住青岛市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1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1日、12月1日重新报送。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魏某甲、魏某乙、孙某某、青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债权纠纷一案,由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立案后,青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多次经济往来,并收取工程款250万元,抵顶房屋24套,冲抵工程款700余万元,有能力而未履行本案义务,但仍拒不执行。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魏某甲、魏某乙、孙某某或者青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刑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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