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9********,汉族,初中,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雄,江苏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14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中午饮酒后在淮阴区**小区**号楼**室的家中卧室内,对前来向其索要欠款的被害人张某某强行发生性关系。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魏某某虽然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但从现场录音看,魏某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不明显,张某某的反抗仅有其本人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事发当晚,魏某某辩解在张某某家,两人再次发生性关系,且凌晨2点后才离开, 张某某又主动发信息给魏某某问其是否到家,这一辩解目前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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