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4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8月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31日受害人任某某(女,54岁)称,2019年7月29日下午16时许,本村魏某某到其家中对其强奸未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魏某某主观上具有强奸的犯罪故意,不足以认定魏某某客观上实施了强奸未遂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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