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于2017年承包经营“***”茶楼。2017年7、8月份,边某某、魏某甲组织七八人在魏某某位于皋兰县**镇**街的“***”茶楼聚众赌博,魏某某明知边某某、魏某甲在其经营的茶楼开设赌场,仍提供赌博场所并收取报酬,从中获利1000余元。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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