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哈密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县**镇**村**组**号,住哈密市**号**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17日,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8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5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和赵某某、徐某某(两人另案处理),在**场**小区**栋**号底商开设动漫城,由赵某某负责租赁场地,徐某某负责日常管理,魏某某负责上下分。设置具有退币、退分功能的3台“捕鱼机”(每台8机位),1组“森林舞会”(8机位),共计32个独立机位的赌博机,以现金作为奖品,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 ,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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