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6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千高速**救援队职工,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路**幢A**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通过手机APP申请成为建德麻将网络赌博软件的二级代理,积极推广该赌博软件并招揽他人绑定其邀请码成为会员,通过组建、管理赌博微信群,召集骆某某、李某某、龚某某等30余人进行赌博活动,利用会员绑定其邀请码在平台充值购买元宝获得平台返利,至2019年8月共非法获利人民币9673.7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获取会员充值的平台返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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