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40******,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乐平市**镇**村*号,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德兴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乐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中旬至7月31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伙同许某某(已判刑)等人,先后在乐平市众埠镇杨源坞水库、莲塘村、湾头村等地变换位置开设赌场,两人事先约定赌场由许某某占百分之八十的股份,刘某甲占百分之二十股份,其中许某某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在众埠镇百乐门宾馆门口集中,安排专车接送参赌人员进出赌场,坐庄一万元至叁万元,参赌人员每次下注几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抽取板钱,魏某某在赌场内管事及管理赌场财物,并从中抽取板钱七万余元,参赌人员达十人。刘某甲在赌场内负责找人放风并协调关系。在赌场开设期间,刘某甲、许某某等人共抽得八万余元的非法所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平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