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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住广西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永福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逮捕;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永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兴安县梦巴黎饭店吃饭时认识了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对其讲可以用支付宝帮别人收钱,在一个叫“鲸鱼”平台里刷单,每收一万元可以得一百块手续费,之后李某某将其拉进一个名家“童话”的QQ群,并由李某某帮其在“鲸鱼”平台申请账号密码并教其如何刷单。后魏某某用自己身份或他人身份注册多个支付宝帐号用于刷单。2020年2月至6月期间魏某某其向“鲸鱼”平台提供多个支付宝收款,支付结算金额共计约40-60万元人民币,获利四、五千元。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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