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 年6 月15 日中午11 时左右,在兰西县**家属楼三楼**旅馆内,**旅馆老板魏某某容留、介绍张某某等人卖淫活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本案证据仅能证明魏某某容留、介绍了一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是否还容留了其他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则存疑,对于魏某某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该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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