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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4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4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山东省郯城县**镇**村。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8时许,郯城县公安局**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民警秦某某带队前往**镇**村处置警情时,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以双手后背朝处警人员身上挤靠等方式妨害执行职务。

本院认为,魏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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