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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78********,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村**组,现住渭南市高新区**村,无业。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渭南市高新区丰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丰庆路与东兴街十字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32mg/100ml。

本院认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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