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69********,汉族,大学本科,山东**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号***小区**-**-**,户籍地山东省金乡县**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7日14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槐荫区兴济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小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体内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4±4.4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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