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4********,汉族,小学,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某某乡某某庄06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3时47分,魏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白色长安牌牌号为豫QU****普通轿车行驶至正阳县某某区红路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微机查询魏某某为C1证。2019年9月10,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18]1785号鉴定: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87mg/100ml,系危险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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