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8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宝峰路出金狮大道东南213米处,遇李某某驾驶粤A4****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同向行驶至,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广东安盈汽车服务保险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上述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59.2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