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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街**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9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2时34分左右,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浙B****5号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某某沿王家峰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家峰街南二巷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59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系初犯,无其他从重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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