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2********,汉族,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专文化工人,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街道**社区****号,现住宁远县******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0728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湘M*****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宁远县莲花路路段时,被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书证;

2.鉴定意见: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