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村**里**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鲁B****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稳达花园小区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号楼下时,其车辆后部右侧与孟某某驾驶的鲁N****3号凌派小型轿车的前部左侧相接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孟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3.3mg/100m1。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具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