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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0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桥车,由南江县粮食局附近向南江县南江镇中间沟方向行驶,行至仿古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9mg/100ml。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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