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0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桥车,由南江县粮食局附近向南江县南江镇中间沟方向行驶,行至仿古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9mg/100ml。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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